关于进一步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

投稿 2026-02-17 4:36 点击数: 4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,各有关单位:

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整治和能耗“双控”工作的决策部署,切实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能源浪费、金融风险、环境污染等问题,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现就进一步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总体要求
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“严监管、强治理、促转型”原则,全面叫停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,逐步清理存量挖矿活动,坚决遏制虚拟货币挖矿盲目发展势头,将虚拟货币挖业活动纳入能耗“双控”重点监管范围,推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,维护国家经济安全、金融稳定和生态安全。

全面清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

(一)严禁新增挖矿项目

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,严禁以任何名义、任何方式新建、扩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,对在建或拟建的挖矿项目,一律不予立项,不得核发相关审批、备案文件,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。

(二)全面关停存量挖矿行为

随机配图
现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,要建立“清单制+责任制”,明确关停时间表和责任主体,严禁以“数据中心”“云计算”“大数据”等名义变相开展挖矿活动;严禁企业、个人利用公共资源、工商业用电或享受优惠政策的电力从事挖矿;严禁虚拟货币“挖矿”企业以任何形式转产转业为其他项目但实际保留挖矿功能,对拒不关停或整改不到位的,依法采取断电、拆除设备、吊销执照等措施。

(三)加强全链条监管

电网企业要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的监测,严禁为挖矿项目提供供电服务,对发现的挖矿用电行为立即中止供电,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账户管理要求,严禁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结算、融资等服务,互联网企业不得为挖矿活动提供服务器、云计算等资源支持,屏蔽相关“挖矿”网站和应用程序。

强化能源与金融风险防控

(一)严格能耗管理

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,对挖矿项目能耗实行“零容忍”管控,对利用存量挖矿项目违规新增能耗的,一律不予能耗指标支持,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差别电价、阶梯电价等手段,倒逼挖矿项目退出。

(二)防范金融风险

严禁金融机构、支付机构等为虚拟货币挖矿提供信贷、保险、信托等金融服务,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通过ICO(首次代币发行)、IFO(首次分币发行)、IEO(交易所发行币)等方式非法融资,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相关交易的监测,严厉打击洗钱、非法集资、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。

(三)保障能源安全

优先保障民生、农业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用电需求,确保挖矿关停后能源资源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倾斜,加强对“挖矿”退出企业、人员的引导,帮助其实现转型升级或转产就业。

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督问责

(一)明确属地责任

各省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,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,明确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,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,市、县级政府要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,对挖矿活动“零容忍”,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。

(二)强化部门协同

发改、能源、工信、金融、市场监管、网信、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,加强信息共享、执法协作,形成“政府主导、部门联动、社会监督”的治理格局,对监管不力、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,依规依纪严肃问责。

(三)加强社会监督

畅通举报渠道,公布举报电话、邮箱等,鼓励公众、媒体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监督,对举报线索查实的,可给予适当奖励,及时公开整治工作进展,回应社会关切,营造良好舆论氛围。

工作要求

各地区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,切实提高政治站位,强化责任担当,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,要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,严防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死灰复燃,坚决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生态环境。
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
国家发展改革委
工业和信息化部
财政部
中国人民银行
国家能源局
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
(联合发文)
XXXX年XX月XX日